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食品店,并依法登记取得了字号。因该合伙组织分别与A、B、C三公司纠纷的诉讼全部败诉而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该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A、B、C三公司的债务。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8—卷三—38,单)

admin2014-02-25  2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食品店,并依法登记取得了字号。因该合伙组织分别与A、B、C三公司纠纷的诉讼全部败诉而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该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A、B、C三公司的债务。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8—卷三—38,单)

选项 A、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   
B、就合伙组织的财产依A、B、C三公司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C、应当按A、B、C三公司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D、应当告知A、B、C三公司申请该合伙组织破产,按破产程序清偿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对资不抵债的合伙如何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2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据此,法院可以裁定追加甲、乙、丙三合伙人为被执行人,A项正确,B、C项错误。此外,《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而不适用于本案中的合伙组织,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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