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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4题)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4题)
admin
2013-06-09
38
问题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4题)
选项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学校有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损害是由校内两个学生打架造成的。由此可以排除由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不适用本题,D项错误。由于学校老师在学生打架时没有制止,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学校应当承担责任,B项正确。在本题设定的案情中,只有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才由小杰的监护人承担。C项错误。老师陈某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A项错误。 [陷阱点拨] 本题陷阱考查之一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考生应当注意三点:(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是一种普通的过错赔偿责任。(2)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侵权引起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的只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教育机构内的人(其他形限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引起,教育机构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没有过错的,由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这时应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8、39条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符合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应当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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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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