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77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

admin2012-08-19  43

问题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77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亏损严重。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题: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选项

答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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