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好朋友。甲因出国,将其贵重家具,包括字画、金银首饰、电脑存放在乙家中。数月后,乙突然暴病死亡。其子女丙和丁从外地赶来,整理乙的遗产。因乙的配偶已经死亡,因此乙的遗产全部由丙和丁继承。由于丙、丁均在外地工作,并不知道其父家中的字画、金银首饰、电脑属于

admin2014-08-14  31

问题 甲与乙系好朋友。甲因出国,将其贵重家具,包括字画、金银首饰、电脑存放在乙家中。数月后,乙突然暴病死亡。其子女丙和丁从外地赶来,整理乙的遗产。因乙的配偶已经死亡,因此乙的遗产全部由丙和丁继承。由于丙、丁均在外地工作,并不知道其父家中的字画、金银首饰、电脑属于甲的财产,因此也将它们作为遗产进行了分配,其中字画分给了丙,金银首饰、电脑分给了丁。一年后,甲听说乙死亡,遂分别给丙和丁写信,称字画、金银首饰、电脑为自己的财产,并出示了甲将财产交给乙保管时签订的保管合同,要求丙和丁返还。丙和丁拒绝返还,甲称丙和丁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部返还。
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受益人是否应全部返还所获利益应当根据其主观心态是善意还是恶意而定。 根据民法原理,由于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损害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应负责任的大小,而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受益人在得利时并不知道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予以接受,则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仍然加以接受,则应负全部返还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在发生不当得利时是否应全部返还,应根据受益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在本案中,丙和丁在收到甲的信之前是善意受益人,仅负有将当时尚存的利益返还给甲的责任;在收到信后为恶意受益人,应将在收到信时尚存在的全部利益返还给甲。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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