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某市市长的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dmin2010-06-14  21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某市市长的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 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直辖市所辖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市人民政府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C

解析 依《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所以,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院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正确。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D项错误。由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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