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甲、乙、丙三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座仓库,用于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材料及成品的存放。三方约定:在公司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对仓库进行分割。2018年1月以来,甲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其向丁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丁公司催要两次无果

admin2021-10-26  32

问题 2016年5月,甲、乙、丙三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座仓库,用于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原材料及成品的存放。三方约定:在公司经营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对仓库进行分割。2018年1月以来,甲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其向丁公司的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丁公司催要两次无果。2019年3月6日,丁公司以甲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2019年3月21日,法院依法受理了丁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但该仪器已在破产受理前灭失,且未投保任何险种。另外,在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前半年内,甲公司还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
关于甲、乙、丙三公司共同出资购买的仓库的处理,正确的有(          )。

选项 A、法院应将甲公司对仓库所享有的份额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B、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丙公司可以主张对仓库进行分割
C、若因仓库被分割给乙、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丙公司可将该损失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D、若因仓库被分割给乙、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丙公司可将该损失作为共益债务请求清偿
E、若因仓库被分割给乙、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丙公司可将该损失作为破产费用请求清偿

答案A,D

解析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所以选项A正确。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受理”不等于“宣告”,在法院未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甲、乙、丙三公司应按照事前约定,不得主张分割共有财产(仓库)。所以选项B错误。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选项D正确,选项C、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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