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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2-03-29
34
问题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应选。选项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像竞合,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应选。选项C:丙盗窃后被李某追赶,为了抗拒抓捕“顺势”踹了李某一脚,该踹了一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对于转化型抢劫中“暴力行为”的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程度比较高,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所以程度极其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理由;二是暴力必须在行为人的意思支配之下。没有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明确意思,只是为了逃离现场而本能地“实施”有形力,不是转化抢劫罪中的“暴力”。故丙不能构成抢劫罪。C项不应选。选项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致使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时,丁的行为已从对物的暴力变为对人暴力,因为丁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体健康,为了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故D项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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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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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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