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种不属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

admin2010-06-20  30

问题 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种不属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

选项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答案C

解析 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规定可以看出:(1)“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它还包括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2)“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种:实体违规的和程序违规的。所谓实体违规,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也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所谓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和便利条件。这时,行为人欲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其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本题选项C中丙希望获得显然是合法利益。其余选项中涉及的三种利益都不是非法利益,但行为人都不准备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而是希望通过“程序违规”得到。比较有迷惑性的可能是选项D,丁行为的本质是要求药剂科长违反程序优先使用丁所在单位的药品,这实际上是排斥了他人的合法竞争,因此仍为不正当利益。所以,选项ABD都是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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