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有一套住房,其应有部分各占,为提高房子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陈述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admin2019-05-08  27

问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住房,其应有部分各占,为提高房子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陈述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正确。甲、乙、丙应有的份额都是[*],说明三人对房屋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房屋地面铺设木地板属于重大修缮,甲和乙所持份额为[*],因此可以铺设木地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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