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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09-04-23
32
问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1,2,4
解析
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教唆行为。(2)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3)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抢夺,实行抢劫,教唆犯是抢夺既遂,实行犯是抢劫既遂。教唆抢劫.实行抢夺,教唆犯是抢劫未遂,实行犯是抢夺既遂。丁某教唆肖某抢夺,丁某是抢夺既遂犯。故A项正确。依据《耒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不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肖某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即实行犯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与教唆犯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不相一致。这种认识错误具体又分为两种:(1)犯罪构成虽然不同,但有部分重合关系。例如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抢夺,实行犯则实施了抢劫。此种情况,教唆者与实行犯构成共犯关系,但对教唆者应按抢夺罪既遂的教唆犯论处。对实行犯则应按抢劫罪既遂论处。故D项不正确。(2)犯罪构成完全不同,没有重合关系。例如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而实行者却实施了强奸。此种情况,被教唆者并未犯教唆的罪,因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犯关系。对实行者当然以强奸罪论处。对教唆者应当按盗窃罪的教唆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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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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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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