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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时任A市B区某国有水泥厂厂长的刘某被B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称,刘某在任B区水泥厂厂长期间,于2010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销凭单的手段透
2012年7月,时任A市B区某国有水泥厂厂长的刘某被B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称,刘某在任B区水泥厂厂长期间,于2010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销凭单的手段透
admin
2023-02-02
60
问题
2012年7月,时任A市B区某国有水泥厂厂长的刘某被B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称,刘某在任B区水泥厂厂长期间,于2010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销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会后,几人按计划虚开购销凭单20张,总金额近20万元。几人将15万元分5次私分,刘某从中牟取9万元。检察院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B区法院认为,检察指控刘某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某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从而认定刘某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证据不足,法院“疑罪推定”刘某有罪,没有道理。于是帮助刘某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结果却是法院仍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比一审多了一年。
刘某的家人再次上诉。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1)20张假凭单没有当时任厂长的刘某的签字;(2)刘某拟定私分公款,其个人分赃的地点不详,三个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3)检察院三份公诉书中所述时间地点以及分钱次数不一致。“这些证据怎么能采信?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判有罪显然是典型的证据不足。”A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做出了刘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问:
选项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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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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