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二手机器设备,按照合同约定,12月5日乙向甲发货,甲承诺5个月后付款,该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条款。由于乙还需要该机器设备生产最后一批商品,因此甲乙又在合同中约定,该设备自12

admin2017-05-16  30

问题 2013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二手机器设备,按照合同约定,12月5日乙向甲发货,甲承诺5个月后付款,该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所有权保留性质的条款。由于乙还需要该机器设备生产最后一批商品,因此甲乙又在合同中约定,该设备自12月5日起仍由乙暂时占用一段时间,于12月15日交付给甲。
    2013年12月15日,乙向甲按时交付设备后,甲又将购入的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2014年1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于1月24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
    甲企业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2014年2月20日又将该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时甲忘了通知银行,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抵押担保合法。虽然甲企业未付款,但本题中甲于12月5日已经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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