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2016年卷二第70题)

admin2018-04-20  38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2016年卷二第70题)

选项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答案B,D

解析 A项:《最高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据此规定,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人民法院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所以A项错误。
    B项:《最高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乙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乙变更强制措施。所以B项正确。
    C项:《最高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据此规定,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丙突发严重疾病,法院可以对丙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所以C项错误。
    D项:《六机关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规定,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丁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被告人丁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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