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5年6月1日向乙借钱2万元,约定2005年9月1 N偿还。还款期已过,甲未予履约,乙亦未予追讨。2007年10月1日,甲主动找乙,归还了全部欠款。事后,甲得知有诉讼时效规定这回事时,又找到乙,要求乙返还该款。问: (1)依法律规定,乙主张

admin2012-08-25  32

问题 甲于2005年6月1日向乙借钱2万元,约定2005年9月1 N偿还。还款期已过,甲未予履约,乙亦未予追讨。2007年10月1日,甲主动找乙,归还了全部欠款。事后,甲得知有诉讼时效规定这回事时,又找到乙,要求乙返还该款。问:
    (1)依法律规定,乙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截止到何时?为什么?
    (2)甲可否请求乙返还?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乙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07年9月1日。 理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甲与乙的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双方当时约定了履行期限。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2日起计算,期间为2年,应截止到2007年9月1日。 (2)甲不能请求返还。 理由:从民法理论上来讲,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仅丧失了胜诉权,而权利人的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效已过,但乙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甲自愿履行了义务,乙就有权受领。因此,甲自愿履行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而请求乙返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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