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年10月3

admin2015-05-24  31

问题 2007年9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及祖传文物1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8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如果李某因故意伤害罪应被判3年有期徒刑,其能够再次被判处缓刑?执行缓刑时其自由受到哪些限制?

选项

答案李某能够被判处缓刑,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查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查机关批准。”根据第76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李某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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