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的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8月受让该市一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出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按照规定应于2010年10月进行开发,由于资金不足,推迟到2012年12月才进行开发,被相关部门按

admin2019-04-17  30

问题 位于某市的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8月受让该市一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出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按照规定应于2010年10月进行开发,由于资金不足,推迟到2012年12月才进行开发,被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截止2013年12月末,甲公司使用受让土地80%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建筑面积50000m2),已经销售45000m2,依据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发生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990万元(不含印花税)。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劳务费、材料费共计7200万元,实际支付了7000万元,剩余20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留存3年,建筑公司开具的全额建筑业发票。
  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15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45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440万元,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进行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公司于2013年底按照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2014年3月,将剩余的5000m2作为投资与某商场进行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在政府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
  (说明: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2014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4年甲公司的投资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选项 A、0
B、45.76
C、96.6
D、114.2

答案C

解析 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15102÷45000×5000=1678(万元);
  增值额=18000÷45000×5000—1678=322(万元);
  增值率=322÷1678×100%=19.19%;
  2014年甲公司的投资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22×30%=9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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