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陆与新新贸易公司的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对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4-02-27  21

问题 关于刘陆与新新贸易公司的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对于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刘陆申请撤诉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诉,使公安局规避法律的行为受到制裁,是正确的
B、县公安局拒不出庭应诉,法院应当缺席判决
C、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并可以向被告的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刘陆撤诉无须经法院同意,一经作出,法院即应终结审理

答案1,2,4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48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5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5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