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

admin2016-09-06  3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3)试分析该制度的适用情形。
  (4)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选项

答案(1)该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2)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为: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②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③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情形: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可见,上述两类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的共同属性在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4)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意义在于:通过规定时效中止制度,暂停时效期间的计算,以保护权利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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