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人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22-03-17  44

问题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人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若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若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A项正确,不选。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从而“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B项正确,不选。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而是帮助犯,C项正确,不选。甲与乙共同犯罪已经既遂,不再成立任何未完成形态,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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