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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为了购置汽车,遂将该购得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乙和银行于4月3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于4月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的借款,银行欲拍卖该房屋。此时丙到法院起诉,声称甲的房屋为其所有,经查明,该房屋确系丙所有,只不过因登
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为了购置汽车,遂将该购得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乙和银行于4月3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于4月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的借款,银行欲拍卖该房屋。此时丙到法院起诉,声称甲的房屋为其所有,经查明,该房屋确系丙所有,只不过因登
admin
2019-06-18
30
问题
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为了购置汽车,遂将该购得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乙和银行于4月3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于4月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因乙到期不能清偿银行的借款,银行欲拍卖该房屋。此时丙到法院起诉,声称甲的房屋为其所有,经查明,该房屋确系丙所有,只不过因登记机关的过错使得该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对此,乙并不知情。问:
在银行没有拍卖房屋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在银行没有拍卖该房屋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乙。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丙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但该房屋却登记在甲的名下,对此,买受人乙并不知情,系善意,且该房屋作为转让的财产已经登记,故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因此,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登记错误的原因系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丙有权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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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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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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