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21-06-09
34
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江村镇政府对治所所在地江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领导、支持和帮助,不干预依法属于江村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B、费某已连续担任两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换届选举时,他无权竞选第三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C、祝家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祝家庄村民委员会主任宋某的要求
D、李庄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答案
C,D
解析
A选项考查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据此,基层政府和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支持和帮助”及“协助”的关系。命题人在A选项中将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篡改为“领导、支持和帮助”,同时声称基层政府“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系故意诱导考生作出错误判断。A选项不正确。
B选项为干扰项,该选项考查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根据这一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但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并没有任期限制。B选项的陈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内容错误。
C选项考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条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C选项的陈述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正确。
D选项考查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根据这一规定,D选项的陈述内容正确。——D选项的判断有一定难度。在学习村民委员会制度时,考生不仅需要弄明白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还需要厘清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这几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对它们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作了详细规定,考生需要予以注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B1V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人员有资格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是:()
下列关于我国地方人大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有关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②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③决定特赦;④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其中,应由全国人大的职权是:()
司法机关解释宪法源自于哪个国家:()
基本权利和人权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某公司下列再次发行债券的行为不应核准的是:()
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某市一家养鸡专业大户周某养的鸡于2012年3月开始出现拉稀、消瘦等症状,4月就有500多只鸡死亡,到5、6月死鸡数量逐渐增加,周某买了很多药都没能遏制死鸡,至2012年7月,周某共死鸡6000多只。购鸡苗和饲料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如果鸡长成,则每只
甲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内一楼的房屋,后乙也搬至该小区并成为了甲的对门邻居。不久以后,乙自行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将该房屋用作小饭馆进行经营。甲难以忍受乙的房屋中排出的油烟,遂向乙投诉。乙却告知他已征得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甲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搬至其他小区居
随机试题
对于正常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口镜的作用是
患者糖尿病多年,面色晦暗,消瘦,胸中闷痛,肢体麻木,夜间加重,唇紫。舌暗,苔少,脉沉涩,宜辨证糖尿病患者形寒肢冷,面色无华,耳鸣腰酸,时有盗汗潮热,四肢欠温,大便溏薄,小便清长,阳萎早泄。舌质淡红,苔薄白,脉细数无力。中医诊断为"消渴"。宜辨证
冠心病临床分型中下列哪项不正确( )。
键盘上单独使用不起作用的键是()。
甲、乙、丙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设立公司,甲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A公司成立后接收了该批电脑。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以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已知(p/A,10%,5)=3.791,(p/s,10%,2)=0.826,(p/s,10%,3)=0.751,有一项年金,前3年无流入,后5年每年年初流入500万元,假设年利率为10%,其现值为()万元。
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现有一列数据,它们是3,3,5,3,5,5,4,4,4。这列数据的平均差和方差依次是
Whatisthewomangoingtod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