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admin2009-01-14  31

问题 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

选项 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
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
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

答案1,2,4

解析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选项A、B、C因为不符合发行新股的上述条件,故是符合题意的。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这与“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情况还是有质的差别的,因此丁公司的申请是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的,选项D是不符合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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