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为了缓解上班高峰期的交通拥堵,曾经划出公交车专用道。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一部分人认为这种限制有违自由和平等原则,也与效率原则格格不入,应当予以废除;另一部分人认为,这种限制是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实质正义、保障更多人通行权的需要,应当予以坚持。   请结

admin2016-09-06  57

问题 北京市为了缓解上班高峰期的交通拥堵,曾经划出公交车专用道。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一部分人认为这种限制有违自由和平等原则,也与效率原则格格不入,应当予以废除;另一部分人认为,这种限制是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实质正义、保障更多人通行权的需要,应当予以坚持。
  请结合上述材料,从上述观点中选择你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并依据法的价值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上述两种观点,深刻地反映了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既相互统一,又在特定情形下相互冲突的现实。 第一种观点,认为划出公交车专用道不合理,从法平等、自由、效率的角度展开分析: (1)法律上的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同时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人们应当有平等的机会使用道路。 (2)法的自由价值表明,保障人民自主选择的权利是法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私权领域,排除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是近现代法律的基本实践。对公共道路的使用,人们应当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3)法的效率价值就是指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的价值。公交车专用道必然会降低道路的使用率,无助于效率的提高。 第二种观点,认为划出公交车专用道合理,从法秩序、正义、人权的角度展开分析: (1)法的秩序价值表明,法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前提,法律维护基本的经济秩序是法的基本使命。近年来私家车的急剧增加造成交通拥堵,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应当予以干预。 (2)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坚持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适当限制社会普通车辆的自由更加符合实质公平正义。 (3)人权是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类权利旨在实现对公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的保障。乘坐公共车辆通行的人相比乘其他车辆特别是私家车通行的人具有更少的选择权,保障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畅通是基本的人权,不断拥堵的交通状况影响了人们这种权利的实现。 从实质上看,上述不同观点所反映的价值具有统一性,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指法律容许范围内的自由,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自由的范围;法律上的平等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实质平等是指考虑主体本身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标准。因此,法律保障自由、平等并不与保障秩序、公平正义相矛盾。当然,从形式上看,在特定情形下这些价值之间会出现暂时的冲突,这就需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解决这些冲突,这些原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人民根本利益原则。根据价值位阶原则,人权和正义作为基本价值中更优位的价值应当优先考虑,在特定的时期实行公交车专用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比例原则,在实行公交车专用道的同时,应当尽量减少其限制程度和影响,以保障人们平等和自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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