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明清在司法审判方面的重大发展。

admin2019-02-23  32

问题 论述明清在司法审判方面的重大发展。

选项

答案(1)司法机关及其管辖。 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专掌复核,刑部主管审判,都察院为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清代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他们受理上诉案件,审核下级机关的判决,按察使与总督巡抚有权审判犯罪的官吏。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即由御史、大理寺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谓大三法司会审。如果遇到特别重大案件,则由大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 (2)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①诉讼程序上,明律禁止越级控告,只有重大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才允许越级申诉。清朝禁止军民擅自越诉,若越诉,即使案情属实也要笞五十,对于上诉的案件,或者驳加原审,或者改变管辖,或者由临近州县会审,但经常流于形式。 ②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实行了秋审、朝审、热审制度。秋审指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朝审指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至冬至前,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进行重审。热审指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③明清时期加强了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和监督。明朝时中央设立了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除此之外,还设立了六科给事中,独立于都察院之外,后来到了清朝时,六科给事中与御史台合二为一。 ④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也是相当深入的。专门制定了蒙古律、番例、苗律等,专门处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不仅维护r法律政令的统一,而且对于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了重要作用。 总之,明清的司法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对于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地主阶级专政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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