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个人购买房屋向乙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由丙作为保证人,并且甲提供了丁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奇瑞小轿车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乙可以:

admin2009-05-12  48

问题 甲因个人购买房屋向乙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由丙作为保证人,并且甲提供了丁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奇瑞小轿车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乙可以:

选项 A、向丙直接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B、先由丁以其奇瑞车变价清偿10万元借款,不是部分再向丙要求清偿
C、只有丙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向丁要求其奇瑞车变价清偿
D、请求丙清偿债务,或请求丁以其奇瑞车变价清偿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物保和人保的关系问题。《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保与人保,应区分两种情况,即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和第二人提供物保。在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应实行物保先于人保的原则,保证人享有抗辩权;但在第三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不实行物保先于人保的原则,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本题中,丙是保证人,丁是物保人,依《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丙清偿全部债务,也可以请求丁以奇瑞车变价清偿。因此,本题A、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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