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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22-09-19
29
问题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法考真题]
选项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答案
B,C
解析
A项,《民法典》第16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题中,乙欲将金条赠与胎儿,因此尚在胎中的孩子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BCD三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行为中附上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根据的行为。本题中,对胎儿的赠与可以视为附延缓条件的赠与合同,即胎儿出生成活后赠与成立,赠与人应当履行;而若胎儿未能成活,赠与合同即不成立,赠与人无须履行。由于孩子已出生,乙不得拒绝赠与,已交付的八根金条不得要求退回,未交付的两根金条应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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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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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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