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有下列( )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Ⅰ.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Ⅱ.未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

admin2018-10-21  41

问题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有下列(    )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Ⅰ.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Ⅱ.未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Ⅲ.未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
Ⅳ.推荐的产品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选项 A、Ⅰ、Ⅱ、Ⅳ
B、Ⅰ、Ⅲ
C、Ⅰ、Ⅱ、Ⅲ、Ⅳ
D、Ⅱ、Ⅲ

答案C

解析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未按照规定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2)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理。
(3)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4)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5)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6)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7)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8)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9)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10)未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11)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12)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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