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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年卷二16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年卷二16题)
admin
2018-06-29
11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年卷二16题)
选项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
B项,非法拘禁被害人,又使用暴力导致他人伤残的,符合《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
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一截小指,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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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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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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