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认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2016年2月10日,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告知甲公司所享有的权利,5日后,又向

admin2018-06-23  32

问题 市工商局认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2016年2月10日,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告知甲公司所享有的权利,5日后,又向甲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对甲公司罚款20万元,并于15日内缴纳的处罚决定。甲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审理后,维持了市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但将处罚的法律依据修改为《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被告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
B、市工商局应当提供证明行政罚款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C、省工商局应当提供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证据
D、甲公司应当提供证明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违法的证据
E、人民法院为证明行政罚款行为的合法性可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选项B: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3)选项C: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4)选项D: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5)选项E: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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