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78题,多选)

admin2018-03-24  49

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78题,多选)

选项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据此,A选项正确。该规定第17条第7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据此,B选项正确。该规定第18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据此,C选项正确。该规定第14条规定: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14、16、18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据此,D选项正确。需要提醒学员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上述部分内容也作出了规定。如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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