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被告资格确定正确的是( )。

admin2019-11-15  14

问题 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被告资格确定正确的是(      )。

选项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C、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D、行政机关被撤销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答案A,D

解析 “被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法命题热点之一,考生在做题时,务必在笔记本上进行总结,争取牢记该考点。《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A项和D项正确;B项中,复议改变,复议机关应该为被告;C项中,受委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应该为被告;E项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B项、C项和E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km3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