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2018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业务(1)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设备不含增值税租赁费为每年50万元,每年1月10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

admin2019-11-06  29

问题 甲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2018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业务(1)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设备不含增值税租赁费为每年50万元,每年1月10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该租赁设备系2015年购入。业务(2)与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加工设备融资租赁给丙公司,租赁期限10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200万元,每年1月10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租赁期结束后该设备归丙公司所有。业务(3)与丁公司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以4 000万元购入丁公司的设备,之后丁公司以每年900万元的租金、租赁期6年的方式将该设备回租,租赁期结束后设备归丁公司所有。该设备原值5 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500万元,账面净值4 500万元。问题:
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

选项

答案业务(1),乙公司租赁期间支付的每年50万元租赁费用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业务(2),丙公司支付的租赁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丙公司按规定计提的生产设备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业务(3),丁公司支付的租赁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5 000万元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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