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 000 000元,产品销售成本458 000 000元,税金及附加92 500 000元,销售费用36 000 000元,管理费用34 000 000元,

admin2022-07-26  26

问题 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关数据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总额680 000 000元,产品销售成本458 000 000元,税金及附加92 500 000元,销售费用36 000 000元,管理费用34 000 000元,财务费用8 700 000元。另外,取得营业外收入8 200 000元,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5 500 000元,发生营业外支出10 500 000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54 000 000元,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13 425 000元,该企业2017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300 000元。
      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出租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方法,12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
      2019年4月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对2018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以下相关问题:
      (1)2018年12月20日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 582 000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0 000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0 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 582 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 582 000
      (2)企业在2018年7月1日将闲置的门面房出租,合同约定每年含税租金收入200 000元,租期3年。企业于2018年7月1日一次性收取3年的租金600 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600 000
      相关折旧已经正确计提并计入了正确的会计科目。企业已经在租赁合同上贴印花税票5元,并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缴纳了房产税。该门面房账面原值2 000 000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减除比例为30%。
      (3)管理费用中含有业务招待费2 800 000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 200 000元。
      (4)营业外收入中含有企业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7 600 000元,其中技术转让收入为15 000 000元,技术转让成本为7 350 000元,缴纳相关费用50 000元。
      (5)成本费用中含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30 000 000元、职工福利费4 800 000元、职工工会经费900 000元、职工教育经费700 000元。
      (6)2018年12月8日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仪器一台,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0 000元,增值税款104 000元。当月投入使用,进项税额已按规定申报抵扣。该企业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仪器任何的成本费用,该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2018年7月10日购入一台符合有关目录要求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付金额2 000 000元、增值税额260 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当年已经计提了折旧费用95 000元,计入制造费用并已经结转至产品销售成本。假定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5%,该项固定资产企业不选择享受新购进单价5 000 000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
      (8)营业外支出中包含该企业通过省教育厅向某山区中小学捐款的8 000 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逐一指出企业的各项业务中存在的错误之处及对税收的影响;无错误的,指出其纳税调整金额。(金额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选项

答案业务(1):    收到代销款及清单时应该确认收入,由于没有确认收入:    ①少计收入1 400 000元(1 582 000÷1.13或280 000× 5)。    ②少计结转成本1 000 000元(200 000×5)。    ③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82 000元(1 400 000×13%)。    ④少计消费税=1 400 000× 9%=126 000(元)。    ⑤少计城建及教育费附加=(182 000+126 000)×(7%+3%)=30 800(元)。    业务(2):    ①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因此,应该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为95 238.10(100 000÷1.05)元。    ②应按预收的租金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600 000÷(1+5%)×5%=28 571.43(元)。    ③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 857.14元,其中476.19元计入“税金及附加”,2 380.95计入“递延税款”,租金确认收入后,才能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④补缴房产税=200 000÷2÷(1 +5 %)× 12%-2 000 000 ×(1-30%)×1.2%÷2=3 028.57(元),补缴的房产税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    ⑤补缴印花税=600 000×1‰-5=595(元),补缴的印花税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    业务(3):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 %=2 800 000×60%=1 680 000(元)。    营业收入的5‰=(680 000 000+1 400 000+95 238.10)× 5‰=3 407 476.19(元)。    纳税调增金额=2 800 000-1 680 000=1 120 000(元)。    研发费用应加计扣除75%,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纳税调减金额900 000元。    业务(4):    减免所得额=5 000 000+(7 600 000-5 000 000)×50%=6 300 000(元)。    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业务(5):    ①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税前可以扣除,无须调整。    ②福利费:扣除限额=30 000 000×14%=4 200 000(元)。    纳税调增金额=4 800 000-4 200 000=600 000(元)。    ③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0 000 000×2%=600 000(元)。    纳税调增金额=900 000-600 000=300 000(元)。    ④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0 000 000×8%=2 400 000(元),无须调整。    业务(6):    无须调整。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其扣除年度是购进固定资产次月的所属年度,即2019年一次性扣除,2018年度无须调整。    业务(7):    ①折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计提的折旧=2 000 000×(1-5%)÷10÷12×5=79 166.67(元)。多计提的折旧=95 000-79 166.67=15 833.33(元)。    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应抵免所得税额=2 000 000× 10%=200 000(元)。    业务(8):    会计利润=54 000 000+1 400 000-1 000 000-126 000-30 800+95 238.10-476.19-3 028.57-595+15 833.33=54 350 171.67(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54 350 171.67×12%=6 522 020.60(元)。    纳税调增金额-8 000 000-6 522 020.60=1 477 979.4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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