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199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一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该6万元

admin2022-12-19  10

问题 甲、乙系夫妻,育有一子丙。甲的父亲去世后,甲的母亲李某与甲的弟弟丁一起生活。1990年起李某为照看丙,开始与甲一家共同生活。2010年甲因病去世,李某伤心过度而中风,乙一直照顾李某。2018年李某去世,留下存款6万元。该6万元

选项 A、全部由丁继承
B、只能由乙、丙继承
C、只能由丙、丁继承
D、应当由乙、丙、丁继承

答案D

解析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某的儿子丁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甲先予李某死亡,故甲的直系晚辈血亲丙可以代位继承。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儿媳乙在甲死亡后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综上,乙、丙、丁均可继承。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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