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无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

admin2010-06-20  35

问题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无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

选项 A、洪山区人民法院
B、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C、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D、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答案C

解析 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因此本案洪山区法院是终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4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洪山区法院有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启动再审,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因此,终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启动再审,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启动再审,故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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