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表述哪些正确?( )

admin2013-03-31  22

问题 下列表述哪些正确?(    )

选项 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B、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D、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的,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选不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自己参加;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代表人。D项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代表人的解释。
   《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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