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7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

admin2012-10-14  61

问题 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7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  )。

选项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D、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机关即甲县国税局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及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f9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