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20-12-29  39

问题 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夼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答案C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2条第1、2款的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A项表述错误。
B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可以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但是刑事部分不做处理,因为公诉案件严格遵循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则,所以提不提起公诉的权利掌握在检察院的手里,而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往往会从宽处罚,刑事部分从宽处理也是由公权力机关决定,当事人双方就刑事案件部分不可以进行和解与处置。故B项表述错误。
C项,本案中,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属于当事人民事赔偿内容,意思真实,不违反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故C项表述正确。
D项,根据2019年《高检规则》第4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而D项并不符合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故D项表述错误。即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绝不意味着其公诉后可以撤回起诉。故本题C项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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