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某公司甲拟请求宣告中国公民乙的发明专利权无效。乙申请专利时全权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丙,由该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丁办理了专利申请事宜。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7-04-02  42

问题 外国某公司甲拟请求宣告中国公民乙的发明专利权无效。乙申请专利时全权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丙,由该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丁办理了专利申请事宜。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专利代理机构丙可以接受甲的委托,并可以委派专利代理人丁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B、甲可以自行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并参加无效宣告程序
C、专利代理机构丙可以接受甲的委托,但应当委派除丁以外的其他专利代理人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D、专利代理机构丙不得接受甲的委托办理请求宣告乙专利权无效事宜

答案D

解析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本题中,由于乙申请专利时全权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丙。因此,无论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还是在其后的专利复审、无效过程中,代理机构丙都不得再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而甲拟请求宣告乙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属于与乙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专利代理机构丙不能接受其委托。故A、C选项错误,而D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属于本款中的“其他专利事务”。由于外国公司甲是否在中国有经常营业所的事实不清,因此简单说其可以自行办理有关无效宣告请求的手续并参加无效宣告程序不准确,故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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