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卷一/2007年第19题)

admin2013-09-05  41

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卷一/2007年第19题)

选项 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答案D

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熟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内容,尤其是要准确掌握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这需要考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注意《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细节。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力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在团结少数民族、维护国家统一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表明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因此,虽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第25条分别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权力,但是,民族乡却无权行使。由此,可以排除选项A和C。同时,政府规章只能由政府来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不可能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由此可以排除选项B。根据排除法,仅有选项D可以选择。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特点制定适合于该地方的具体政策是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内容,作为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唯一一部单行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应当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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