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2020年《专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admin2022-12-28  56

问题 简述2020年《专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选项

答案随着形势发展,我国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来加以解决,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四次修正的新的专利法。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内容。 (1)加强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专利法》第2条第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由原来的10年延长到15年;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即“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在申请专利、使用专利中过程的一些不诚信问题,增加了专利权行使的原则,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3)提高了职务发明中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4)新增发明专利审查迟延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权的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起算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的期间。如果审查、授权耗费太多时间,专利权实际享受的保护期就缩短了。2020年1月签署的中美经贸协议对专利有效期的延长(Effective Patent Term Extension)提出了要求。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建议,为落实中美经贸协议要求,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5)新增原子核变换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6)加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为更好满足社会需求,此次修改《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7)调整了申请人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时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期限,由原来的3个月变为16个月。 (8)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中增加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即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 (9)增加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发明创造成果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是专利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修订增加了实施、撤回开放许可的程序要件、对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的优惠、许可限制等。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10)完善专利评价报告制度,规定除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外,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二者结合起来,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11)增加专利违法成本。一是调整侵权损害赔偿基础计算方法适用顺序,取消了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的适用顺序: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专利法》第71条)。取消之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有利于其自身权利保护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二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的基础上,按一到五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三是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调整为3万元,上限为500万元。四是新增文书提供令(举证妨碍)制度。为了解决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减轻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五是诉讼时效和民法典保持一致,变为3年。 (12)新增药品专利的特殊保护。一是新增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迟延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二是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一方面,防止仿制药上市后才被认定侵权,避免仿制药企业前期的生产经营投入打了“水漂”;另一方面,防止原研药企业的市场份额被仿制药冲击,避免事后高昂的维权成本。 (13)完善行政保护机制。一是增加处罚额度,假冒专利的,由可以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变为5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由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变为25万元。二是调整执法机构,结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此次修改为,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主要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是由其下的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具体执法)查处较为简单的假冒专利案件;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要是地方知识产权局,同时也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较为复杂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三是调整执法层级,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四是调整执法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时,可以采取询问调查权、现场检查权、产品检查权,但没有赋予其查阅、复制权和查封、扣押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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