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9-02-14  64

问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1,4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小甲的监护人其母亲应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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