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6-04-18  37

问题 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复议机关可以为A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为某县政府,A错误。刘某撤回复议申请,仍有权提出行政诉讼,B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由此判断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诉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土地管理局没有强制执行权,不能自行强制执行,因此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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