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纸箱厂于1998年10月在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修建了一栋7层家属住宅楼,并在该楼4单元南侧阳台下修建了一个乒乓球台。由于该栋住宅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住户普遍提出意见,但西宁纸箱厂未及时进行修缮。1999年8月11日下午7时许,居

admin2013-03-06  19

问题 西宁纸箱厂于1998年10月在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修建了一栋7层家属住宅楼,并在该楼4单元南侧阳台下修建了一个乒乓球台。由于该栋住宅楼窗户玻璃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数次发生玻璃坠落,住户普遍提出意见,但西宁纸箱厂未及时进行修缮。1999年8月11日下午7时许,居住在该楼4单元6层南侧的被告陈应驹酗酒后关阳台南边窗户时,玻璃坠落并破碎,碎片落下插入正在楼下打乒乓球的原告唐继军的头顶部,致唐继军当场昏迷。前后共花去医疗费6621.99元,误工工资723.9元。唐继军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应驹、西宁纸箱厂赔偿医疗费、家长护理的误工损失费、家长精神损害赔偿费及今后医疗费、生活费共计103000元。
    问题:(1)本案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本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2)依照以上规定,作为玻璃所有者和管理者的陈应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赔偿唐继军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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