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2-08-12  23

问题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第一审公诉案件
B、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C、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D、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答案A,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
    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故C项正确。
    该《意见》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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