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砖头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行为应认定为( )。(2016一法专一3)

admin2021-10-25  46

问题 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砖头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行为应认定为(          )。(2016一法专一3)

选项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本案中,甲教唆乙抢夺,但乙却为了逃跑而实施了暴力行为,这属于乙个人的实行过限,故甲不对乙的暴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只对抢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抢夺罪不在其列,故甲不构成犯罪。
【注意】本题同时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只对共同犯罪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其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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