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
admin
2016-09-23
26
问题
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2015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5年4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拟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变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AW7n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相关试题推荐
甲运输公司,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企业,某月发生了一笔业务,承担A公司一批货物的运输,将一批货物从北京运往广州,其中从北京到上海由甲公司负责运输,从上海到广州由乙公司负责运输(乙公司为非试点企业),甲公司单独支付乙公司运输费用,该业务甲公司从A公司取得
甲公司购买未税矿产品支付款项30万元,另外支付了矿产品资源税6万元,矿产品加工成为产成品又发生了生产车间职工薪酬费用12万元,管理人员薪酬8万元,加工费用8万元,其他材料费用6万元,则产成品的账面成本是()万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1年至2012年发生的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就应收北辰公司账款8000万元与北辰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合同规定:
下列有关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处理是()。
下列关于资产收益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下列现金支出业务中,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的有()。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2年,东方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1年10月1日,东方公司与境外A公司签订一项合同,为A公司安装某大型成套设备。合同约定: ①该成套设备的安装任务包括场地
下列关于销售商品的各种情况中,错误的是()。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具有以下()情形时,当然退伙。
随机试题
下列文件格式中,属于视频文件格式的有()。
肾病综合征时的利尿治疗,下列哪项不正确
A.陈皮B.佛手C.枳实D.青皮E.荔枝核功能疏肝破气,消积化滞的药物是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债券市场。
WhichofthefollowingisaSuprasegmentalfeature?
简要叙述影响学习动机形成的主要因素。
家风是具有鲜明特征的家庭文化,良好家风是一个家庭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每个家庭成员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_________。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良好家风是人生幸福生活的“第一组密码”。“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只有守住和_
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根据时代发展和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提出了我军的历史使命是
____вчеравнашемклубебылхорошийконцерт,янанегонепошел.
Time,asweknowit,isaveryrecentinvention.Themoderntime-senseishardlyolderthantheUnitedStates.Itisaby-produ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