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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实行行为问题。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问题。
admin
2022-03-17
17
问题
绑架罪的实行行为问题。
选项
答案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绑架罪。显然,前者是后者的一种情形,即使没有前一句表述,对其描述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争论的问题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复合行为。所谓单一行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所谓复合行为,是指除上述行为之外,还必须向第三者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根据单一行为说,绑架犯以实力控制他人后,就成立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犯在以实际控制他人后又主动释放被害人的,不成立中止犯;根据复合行为说,只有当绑架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后,甚至取得了财产或者侵害了第三者的自主权等法益后,才成立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犯控制他人后又主动释放的,成立绑架罪的中止犯。不难看出,单一行为与复合行为之争,主要涉及的是绑架罪的犯罪形态之争。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既遂是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的。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在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中,并未规定必须在客观上具备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规定,表明的是实施绑架的主观要件。绑架罪的结果是使他人的行动自由、身体安全受到侵害,而不要求使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害或者其他损失。因此我们认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非复合行为。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绑架行为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已经实际控制人质的,即使行为人没有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或者虽然提出了勒索财物等不法要求但没有实现的,也成立绑架既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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