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dmin2022-10-18  27

问题 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选项 A、侮辱罪
B、猥亵儿童罪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C

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等幼儿属于未成年人,处于被看护的地位,是被看护人。甲是幼儿园教师,负有看护义务,但却违反看护义务,对肖某等幼儿进行肉体上的折磨,造成幼儿的肉体疼痛,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选C项。不选A项,因为甲的行为并非属于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不构成侮辱罪。不选B项,甲用针刺戳肖某等幼儿的行为并非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的猥亵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不选D项,甲用针刺戳肖某等幼儿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轻伤以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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