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1万块钱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做了保证,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丙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

admin2013-05-03  48

问题 甲乙合伙开办了一家美容馆,向丙借了1万块钱作为运营资金,丁对甲乙的借款做了保证,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甲乙由于美容馆经营不善而迟迟未还丙欠款。丙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甲、乙和丁在法庭辩论时,甲对借款表示承认,并恳求减少利息数额。乙则表示该债务已因丙的免除而消灭,并出示了丙同意免除债务的信件。丁因为有事没有到庭。参照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甲的承认行为只对其个人有效
B、乙的抗辩行为对全体有效
C、乙的抗辩行为只对甲有效,对没有到场的丁无效
D、乙的抗辩行为只有经过甲和丁同意后才对他们生效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内部关系。丁对甲乙之间的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在丙索要欠款一案中,甲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民诉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问题上采取“承认原则”而非“有利原则”,乙的抗辩行为即使有利于被告全体,也必须征得甲丁的同意才能对他们生效。因此只有D正确,AB,C错误,满足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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